尊敬的合作社理事長:
您好!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與之配套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等規章,也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立法時出于促進發展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初衷,沒有規定合作社進行年度檢驗,在實踐中,由于工商、農業等部門及社會公眾無法了解合作社經營的基本情況,給合作社增大了建立社會信用的成本,在融資、申請扶持項目、簽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難。因此,建立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有利于構建合作社的信用體系,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合作社健康發展。為確保這些法規的順利實施,及時做好相關年度報告公示工作,現就有關問題告知如下:
一、年度報告報送的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二、報告的方式:合作社須通過網絡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通過進入安徽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后,年度報告內容按相關操作提示要求進行填報、公示。
合作社應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三、報告內容的更正:合作社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內容同時公示。
四、公示內容的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的;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與合作社無法取得聯系的,經查實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的,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后,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與合作社無法取得聯系的,在重新取得聯系后,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合作社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時間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及時予以修改。
七、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每年將按規定隨機抽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抽查的名單和抽查結果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請認真閱讀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家工商總局《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時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其登記的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通過網絡直接向省、市工商局咨詢。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給予的理解和大力支持、配合。
安慶市宜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