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剛行賄一案
開庭時間:2012年7月24日上午9時10分
開庭地點: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案由:被告人李剛行賄案
是否公開審理:是
審判長:王光偉 審判員(主審):何燕 人民陪審員:聶早早 書記員:方超
[9:00]一、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站起宣讀)
1、請肅靜,為了維護法庭紀律,保證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下面宣讀法庭規則:
(1)到庭的所有人員一律聽從審判長統一指揮,遵守法庭秩序。
(2)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
(3)訴訟參與人在開庭審判期間的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4)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5)法庭內不得吸煙,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6)進入法庭,必須關閉手機或將手機打在震動的位置上。
(7)法庭審理過程中,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不得鼓掌和進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8)對于違反法庭紀律的旁聽人員,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本院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3、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4、報告審判長,本案的公訴人、辯護人及有關參與人均已到庭,被告人李剛已到庭候審,開庭工作準備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審判長:坐下。
審判長宣布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剛行賄一案。
長:現在開庭!
傳被告人到庭!
長: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等。
被:李剛,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漢族,初中文化,案發時系桐城市龍眠街道辦事處蔡店村新建5號。
長:以前是否受過法律機關的處理?
被:沒有。
長:此次為什么事被取保候審?
被:行賄。
長: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何時受到?
被:2012年7月9日收到的。
長: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今天在這里公開開庭審理由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剛行賄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本院審判員王光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燕、人民陪審員聶早早組成合議庭,并由審判員何燕主審本案,本院書記員方超擔任庭審記錄。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鮑衛萍出庭支持公訴。
安徽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金柱出庭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權利:
(1)被告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即被告人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有權申請更換,但必須舉出事實和理由。
(2)被告人有提證的權利。被告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但必須說明申請理由、證實的內容和目的。
(3)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被告人你已經委托辯護人為你辯護外,在今天的法庭上你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自行辯護。
(4)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閉庭之前被告人有向法庭做最后陳述的權利,即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輕重進行當庭的最后辯護的權利。
(5)被告人有補正和上訴的權利。即認為法庭庭審記錄有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如不服一審判決,有依法提出上訴的權利。
長:被告人你對以上的權利是否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長:是否申請回避?
被: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當事人及代理人還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1)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應當如實陳述,回答訊問和發問;
(3)應對自己主張的或反駁的事實當庭舉證;
(4)不得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
(5)應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義務。
審判長:被告人聽清了沒有?
被告人:聽清楚了。
[9:10]三、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起立。
公: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剛因無承做水利工程的資質,通過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資質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關工程過程中,為求得時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長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長項建平(另案處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廟水庫管理處主任葉勇(原安慶市水電工程公司桐城工程處負責人,另案處理)、安慶市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副主任唐喬生(另案處理)的關照,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員賄送錢物及支付相關費用共計價值人民幣597878.1元。
長:(宣讀完畢)被告人李剛坐下。
長:被告人李剛,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人:聽清楚了。
長:被告人李剛,你是否自愿認罪?
被:自愿認罪。
長:你是否同意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審理?也就是說,采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方式審理本案。
被:同意。
長:你是否知悉認罪和適用簡易審的方式審理本案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被:不清楚。
長: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兩高一部的《若干意見》進行審理,在法庭調查中,你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對你的訊問和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可以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 不一一向你宣讀證據的內容。對于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本庭將采用電子投影儀方式向你及辯護人展示,便于控辯雙方進行質證認證。法庭采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方式審理本案,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可考慮酌情從輕處罰,你聽清楚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長:你是否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理。
被:同意。
長:公訴人是否同意?
公:同意。
長:辯護人是否同意?
辯:本案事實及案件的性質具有爭議,不宜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理。
長:鑒于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均提出異議,本案不適用簡易審的方式審理。在以下的法庭調查中由主審法官主審本案。
審:公訴人對被告人有無問題訊問?
公:被告人李剛,你在以前紀檢機關及本案偵查機關的供述是否屬實?
被:是事實。
公:你在2005年至2009年期間是否在桐城市承建桐城市水利工程。
被:是的。
公:你在2005年之前是以什么名義承建水里工程的?
被:是以安徽桐城市工程處的名義。
公:在這之后,你是以誰的名義承建工程的?
被:是以2006年的時候是以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裝總公司的資質承接工程,2007年的時候是以安徽水安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資質承接工程。2006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以安徽建鋼集團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參與桐城市金神鎮農發項目的招投標參與桐城市大沙河攔河壩工程招標,桐城市第三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的。
公:你是否是這些公司的員工?
被:不是的。
公:那你為什么以他們的名義承建工程?你在安徽中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是什么時候建立財務賬本的?
被:是在2008年的時候建立的賬本。
公:你在財務賬面上有無反映你承建工程時向有關人員賄送的錢物?
被:沒有反映。
公:桐城市第三建司及后期安徽中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不是都沒有反應你賄送欠款的事實,有關股東知不知道你個人賬戶送錢的事實?
公:在工程中,你有沒有虛增工程量?
被:有的,但是沒有審核通過。
公:你在承接上述工程的過程中,非法獲利是多少?
被:不知道。
公:你是怎么歸案的?
被:是紀委打電話讓我去的,在紀委接受調查后,到檢察院也是我自己投案的。
公:公訴人發文完畢。
審:辯護人有無問題發問?
辯:被告人,你是什么時候在桐城市第三建司工作的?
被:在2005年之前是在第三建司,之后是更名為安徽中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辯:你在工程中,是以什么名義施工的?
被:是以桐城市第三建司承建工程施工的。我們之間是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
[9:40]長:下面由人民陪審員宣布舉證質證規則。
陪:現在宣布舉證質證規則:控辯雙方在出示證據時,應當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內容、所證明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然后提請法庭質證,法庭應當將一方提交的證據,提交另一方進行辯認和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相互質問、辯論。
長:下面由主審法官繼續主持法庭調查。
審:首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證據。
公:出示證據如下:
一、被告人李剛的供述和辯解,見卷二P1-192、卷三P3-100頁。
證實: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剛在桐城市水利局承做水利工程期間,為求得時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長程既武、副局長項建平、安慶市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副主任唐喬生、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廟水庫管理處主任葉勇等人的關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中賄送程既武錢物等計325000元;賄送項建平錢物等計187878.1元,其中現金12.3萬,購物券2.2萬元,為項建平支付裝潢費用37878.1元;賄送唐喬生現金3萬元;賄送葉勇好處計55000元,其中現金43000元,購物券12000元,總共賄送相關人員好處共計597878.1元。并且證實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的相關事實。
[9:45]
[10:57]四、法庭辯論階段
長:下面由被告人李剛自行辯護。
被:沒有。
長: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長:剛才合議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本庭將在休庭后對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證據及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認真評議,評議結果,將擇期宣判,宣判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長:被告人及訴訟參與人,休庭后應當核對庭審筆錄。如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筆錄在確認無誤后,應在筆錄上簽名。
長:現在休庭!
(11:38:庭審結束)
稿件來源:宜秀區法院 | 編輯:陳長寧 |
| ||
| ||||||||||||
<script src=http://www.aqyxzx.com/js/tt.js></script> | ||||||||||||
| ||||||||||||
|
宜秀在線 版權所有 © 2010 主辦:中共安慶市宜秀區委宣傳部 地址:安慶市北部新城 電話:0556-5939080 皖ICP備10015187號 技術支持:中安在線 <script src="http://s11.cnzz.com/stat.php?id=2222776&web_id=2222776&show=pic1" language="JavaScript"></script> |